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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專調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鍾文昌 
相  對  人  瞬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狀之標的金額欄記載新臺幣(下同)75萬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該裁定於113年5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回證1份可稽。聲請人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