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小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39號
原      告  賴松結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樂國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辯論終結後,發現被告法定代理人顏閔孝已於民國113年8月7日死亡,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