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小字第15號
原 告 力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兆琪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7號給付工資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溢領之資遣費,乃以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7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下稱前案)認定之被告平均工資為計算之依據,則前案判決之認定將影響本案判決之結果,準此,為免裁判之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