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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小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      告  恆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14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本院民事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理由:原告追加請求金額,致需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勞工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