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23號
原 告 楊永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5,2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萬5,2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