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黃素麗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勞小字第30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 0月00日下午 3時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通 譯 王靖嵐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5,440元,及自民國113 年5 月18日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5,44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書記官 廖于萱
法 官 董惠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