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小字第 3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黃素麗

    被告  晉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勞小字第30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 0月00日下午 3時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書記官  廖于萱
    通  譯  王靖嵐
到庭關係人如下: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5,440元,及自民國113 年5 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5,44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書記官  廖于萱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