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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小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59號
原      告  李姵嫺 
被      告  東研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苙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