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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小字第 7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朱緒睿 
相  對  人  大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良 
當事人間113 年度勞小字第70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第1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奐忱
法院書記官  吳淑願
通      譯  王建二
到埸關係人如下: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自收受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9401號移轉命令之翌
    日即民國(下同)113 年1 月4 日起,於債務人林宏晉受僱
    被告期間,在新臺幣(下同)62,688元,及自111 年11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程序費用
    500 元及執行費用505 元之範圍內,按月將林宏晉向被告領
    取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工作獎金、年終獎金、績效
    獎金、紅利、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經每月扣除所
    得稅款、全民健康保險費或勞工保險保險費等因為履行公法
    上義務依法應從薪資債權扣減之項目,實領金額之3 分之1
    ,且超過18,566元之部分給付原告。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書記官  吳淑願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裁判正本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者,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