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
當事人間113 年度勞小字第70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第1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奐忱
通 譯 王建二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自收受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9401號移轉命令之翌
日即民國(下同)113 年1 月4 日起,於
債務人林宏晉受僱
被告
期間,在新臺幣(下同)62,688元,及自111 年11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程序費用
500 元及
執行費用505 元之範圍內,按月將林宏晉向被告領
取之各項薪資
債權(包括薪俸、工作獎金、年終獎金、績效
獎金、紅利、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經每月扣除所
得稅款、全民健康保險費或勞工保險保險費等因為履行公法
上義務依法應從薪資債權扣減之項目,實領金額之3 分之1
,且超過18,566元之部分給付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書記官 吳淑願
法 官 劉奐忱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裁判正本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
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者,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