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小字第73號
被 告 張育銓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復經本院勞動調解委員會酌定
適當方案,亦經被告於10日內
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又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