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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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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小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80號
原      告  張麗麗  
訴訟代理人  黃聖友律師
被      告  博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翔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5年10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俐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