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簡字第11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孫聖淇
被 告 華輿貿易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李侑潔律師
余亭萱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原告分別於113年1月10日及同年2月20日提出民事
陳報狀、民事
準備書狀重行計算對
債務人賴郭美雲對
被告華輿貿易有限公司之薪資
債權,卻未同時更正
訴之聲明,其是否有變更聲明之意,尚待釐清,且為兼顧賦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113年5月2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