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簡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范玉霞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足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7,464元(含新制退休金差額5萬4,864元及老年年金差額損害30萬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0元。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退休金差額部分即屬之,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500元(計算式:2,250×2/3=1,500)。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20元(計算式:7,320-1,500=5,820),扣除上訴人已繳納2,44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3,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於前開
期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