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簡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A女(真實姓名及
住所詳卷)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