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
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萬4,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5元,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