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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簡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4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 告 恆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雅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查
本件
訴訟標的
請求金額擴張變更為新臺幣(下同)195,9355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
費2,100元,扣除已繳交之調解
聲請
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