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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簡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46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林涵瑀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魚頭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下同)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下列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請原告於1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㈠請計算至下次言詞辯論期日時,被告應給付原告已到期之具體金額為何,並據此更正第一項聲明請求金額。
 ㈡承上,請計算扣除第一項聲明之金額後,第二項聲明之本金、利息或違約金已清償之期別及數額,並據此確認第二項聲明利息起算點是否變更。
四、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