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簡字第46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下同)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下列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
兩造權益,有
再開辯論必要,請原告於1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繕本逕送
對造:
㈠請計算
迄至下次言詞辯論
期日時,被告應給付原告已到期之具體金額為何,並據此更正第一項聲明請求金額。
㈡承上,請計算扣除第一項聲明之金額後,第二項聲明之本金、利息或
違約金已清償之期別及數額,並據此確認第二項聲明利息起算點是否變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