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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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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簡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46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林涵瑀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魚頭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聲明第2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理 由
一、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起訴必備之程式。聲明不明確,縱將來判決確定,亦無法強制執行,如命補正未補正,得以起訴不合程式,其訴為不合法,為敗訴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375號民事裁定)。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第2項為:被告應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109年12月5日核發之109年度司執三字第102375號移轉命令,自112年12月起至上開移轉命令失效之日止,在新臺幣410,047元,及自88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98計算之利息,並自88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及督促程序費用157元及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69元範圍內,按月向原告給付于吉祥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但不限於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無從確認于吉祥每月得向被告支領各項薪資債權之範圍及金額,聲明不明確,縱將來判決確定,亦無法強制執行。上揭規定及說明,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