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簡字第 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79號
原      告  朱榆婷  
被      告  禾邑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婉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491元。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8,77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1項、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5,2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動事件亦用之。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9,664元。變更聲明,於113年9月26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6,491元,並補提繳退休金48,774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置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系爭專戶,見本院卷第59、75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照前揭規定,均應予准許。
二、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著有規定。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110年11月1日至113年4月30日受僱被告擔任清潔員,每月薪資為最低基本工資,自112年始改為28,000元,任職期間被告未為原告投保勞、健保,且未提繳退休金至系爭專戶,並自113年1 月起遲付薪資,且短支113年3至4月薪資共24,000元予原告,被告於113年4月30日以社區終止締約,歇業為由終止兩造契約,然尚未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薪資差額給原告,且未提繳退休金至系爭專戶,故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差額24,000元、資遣費33,824元、預告工資18,667元及補提繳退休金48,774元至系爭專戶,依勞動基準法第條請求被告前開款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6,491元,並補提繳退休金48,774元至系爭專戶。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除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外,視同自認,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自明。又當事人於訴訟上所為之自認,於辯論主義所行之範圍內有拘束法院之效力,法院應認當事人自認之事實為真,以之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8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告商工登記資料、被告變更登記資料表、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113年5月1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3月19日保納工二字第11360047165號函文及與被告法定代理人之LINE紀錄、簡訊紀錄等件為證,並有原告勞工退休金提繳異動明細表、老年職保投保資料在卷可憑。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㈢從而,原告依勞基法第16條第3項、第17條、第22條第2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差額24,000元、資遣費33,824元、預告工資18,667元,並補提繳48,774元至系爭專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勝訴部分,既屬就勞工之給付請求,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同時宣告被告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