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簡字第90號
原 告
兼 下一人
原 告
兼 上一人
被 告 好樂齡銀髮事業有限公司附設私立南台中顧老照居
家長照機構
複 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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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及理由欄,第貳、三、㈠、⒋、⑴、①項(即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8頁第24行) | | |
| 事實及理由欄,第貳、三、㈠、⒋、⑵項(即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9頁第25至26行) | | |
| 附表【本院准許之金額】A欄(即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19頁) | | |
| 附表【本院准許之金額】G欄(即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19頁) | | |
| 附表【本院准許之金額】I欄(即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19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