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簡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梁中昱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天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萬1,257元(均為
資遣費),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5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410元(計算式:3,615×2/3=2,41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05元(計算式:3,615元-2,410元=1,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