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陳碧玉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普若琦律師
被 上訴人 中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弘交
訴訟代理人 許家霖
複 代理人 陳翰羿
被 上訴人 蘇守弘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孝文律師
洪竺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
略以:
上訴人受僱於被上訴人中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勤公司),並由中勤公司派遣至被上訴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鼎公司)提供勞務,擔任主任秘書,協助中鼎公司主任即被上訴人蘇守弘執行中鼎公司對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之承攬業務。詎料,上訴人於民國112年2月9日詢問蘇守弘要不要去西碼頭工地看一下,蘇守弘竟回覆:「你在約我嗎?」等語;嗣於112年3月5日蘇守弘又向上訴人表示:「……你是女傭,要負責把少爺及小姐照顧好,還要照顧老爺的身體」等語。蘇守弘上開性騷擾及性別歧視之言論,使上訴人身心受創,精神遭受嚴重痛苦。中勤公司、中鼎公司知悉上開情事後未加以調查及為任何處置;台電公司亦未善盡防治義務。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1項、第28條、第29條前段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二、被上訴人:
㈠台電公司則以:台電公司
非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29條之雇主,亦非民法第188條之僱用人,更非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5之事業單位,且台電公司已促進中鼎公司落實職業衛生安全相關規定,上訴人主張無理由等語,資為
抗辯。
㈡
中鼎公司則以:上訴人雖於112年3月15日向中鼎公司提出載有離職原因為「說出嘲諷女性就業言論」之離職申請書,惟未具體敘明係何人所為致中鼎公司無從調查。後中鼎公司於112年3月20日收到上訴人委託蔡明宏律師發函提出性騷擾申訴,中鼎公司依員工手冊中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與懲戒辦法受理上訴人之申訴後,遂於112年4月20日召開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並認定性騷擾不成立。則中鼎公司已採取適當措施並針對上訴人之申訴立即調查處理。又中鼎公司屬要派單位,並非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28條規定之雇主,上訴人主張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㈢中勤公司則以:中勤公司於112年3月7日收到上訴人提出之離職申請單,見離職原因記載「說出嘲諷女性就業言論」,便立即詢問上訴人,亦與蘇守弘聯繫,蘇守弘表示已於112年3月7日向上訴人致電道歉。中勤公司於得知上訴人反映蘇守弘「說出嘲諷女性就業言論」後便立即展開調查與處理。另上訴人稱蘇守弘回覆「你在約我嗎?」等語係於上訴人提起本訴訟後始知悉,上訴人主張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㈣蘇守弘則以:「你在約我嗎?」依兩造間之對話紀錄僅在確認是否有意約往共赴西碼頭工地,且上訴人亦立即回稱:「我想去看一下哈哈哈哈哈」可見上訴人於洽談過程中並無不悅;另「你是女傭,要負責把少爺及小姐照顧好,還要照顧老爺的身體」等語係就家事勞動觀念進行討論,且依上訴人後續回覆亦無從認定上訴人有何感受人格尊嚴遭受損害之情形,則蘇守弘並未對上訴人有性騷擾之情事。且依中鼎公司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書亦認定蘇守弘所涉性騷擾案不成立,上訴人主張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認上訴人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1項、第28條、第29條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30萬元及其利息,無理由,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台電公司與中鼎公司於110年6月22日簽訂1至2號機複循環發電機組設備及其廠商與相關設施採購帶安裝案之契約。
㈡上訴人受僱於中勤公司,並由中勤公司派遣至台中電廠複循環工地擔任土木組秘書,單位主管為蘇守弘土木主任,蘇守弘受僱於中鼎公司。
㈢蘇守弘於112年2月9日以Line傳送「你在約我嗎?」等文字予上訴人(完整對話
參照本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040號卷,下稱中簡卷,第31頁);蘇守弘
復於112年3月5日以Line傳送「你是有壓力的,你是女傭,要負責將少爺及小姐照顧好,還要照顧老爺的身體。」等文字予上訴人(完整對話參照中簡卷第105頁至第108頁)。
㈣上訴人於112年3月4日向中勤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單,並於離職原因欄位記載:2、說出嘲諷女性就業言論。嗣於同年月15日以電子郵件檢附上開離職申請單,通知中鼎公司「我在3/4已向蘇守弘主任和中勤許小姐提出離職,最後一日是到3/13!檢附我的離職申請書如附件」。
㈤蘇守弘和上訴人間Line對話內容(見中簡卷第29頁、第31頁),除蘇守弘以外,其餘被上訴人均於收受
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後方得知。
㈠
按本法所稱性騷擾,指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該行為人之雇主,亦同: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㈠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㈡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㈢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㈣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13條第2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前3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27條至第2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㈡蘇守弘如不爭執事項⒊之言論是否屬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論而構成性騷擾?
⒈上訴人雖主張:伊於112年2月9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你明天有空要去西碼頭看一下嗎?」等文字予蘇守弘,蘇守弘竟回覆「你在約我嗎?」,蘇守弘該回覆已構成性騷擾等語。查,上訴人與蘇守弘於112年2月9日之Line對話全部內容(見中簡卷第31頁),依上訴人與蘇守弘下列對話:
上訴人:你明天有空要去西碼頭看一下嗎? 蘇守弘:你在約我嗎? 上訴人:我想去看一下哈哈哈哈哈 蘇守弘:明天早上我請小張過來 我也很久沒有去 上訴人:對阿 蘇守弘:最後一次是過年前 |
可見上訴人先詢問蘇守弘隔日是否要至西碼頭看一下?蘇守弘方回覆「你在約我嗎?」等文字,應認蘇守弘係向上訴人確認,是否約邀其於翌日一同前往西碼頭巡視。依
上開回覆內容,尚難認屬具有性意味之性騷擾行為。 ⒉上訴人固主張:伊於112年3月5日以Line告知蘇守弘其已離職一事,兩人閒聊間蘇守弘竟表示:「你是女傭,要負責將少爺及小姐照顧好,還要照顧老爺的身體。」,蘇守弘該言論已構成性騷擾等語。再查,上訴人與蘇守弘於112年3月5日之Line對話全部內容(見中簡卷第105頁至第108頁),依上訴人與蘇守弘下列對話:
上訴人:主任~ 我明天會找你聊聊 然後我要申請離職!因為我老公希望我別在工地工作了! 所以我會做到3/24! 因為我3/28就會出國玩了! 蘇守弘:你說真的還是開玩笑 上訴人:真的 我之前的同事找我去他們公司上班,請我過去幫忙處理行政事務,而且薪資福利開的很好,而且離我新家很近,多方考量後,我決定離職!選擇他們了! 蘇守弘:這樣你乾脆申請到3月底 上訴人:中鼎是約聘職,我本身就不會待太久了!因為我還是有長遠 的打算!只是當初中勤小姐很有誠意,我想說先來吧!因為 我3/28就出國了哈哈哈哈 蘇守弘:中鼎 你做不管多久都是約聘的 上訴人:或者到3/31!後面就會請事假 蘇守弘:正確 上訴人:不過在這之前我會將工作交接完畢! 對阿!所以這不是我想要的(回覆「中鼎 你做不管多久都 是約聘的」等文字) 蘇守弘:要出去玩就去玩 工作還是離家近,小朋友能照顧到最要緊 你自己預計何時要開口說 上訴人:明天啊! 對啊!畢竟他公司規模比較小!小孩我比較可以顧得到!就不會發生像上次我婆婆來接的問題!其實造成大家的困擾!我自己也會不好意思(回覆「工作還是離家近,小朋友能照顧到最要緊」等文字) 我已經跟中勤的人資說了!不過他明天才會看到!(回覆「你自己預計何時要開口說」等文字) 蘇守弘:好 大公司人多嘴雜 上訴人:謝謝你 這3個多月來的指教~我學習到很多 蘇守弘:才怪 上訴人:(傳送一個開心貼圖) 蘇守弘:都是你幫忙我的比較多 上訴人:不會啦!以後有正職你再叫我回來!哈哈 蘇守弘:除非是做控制 但是你不可能跟工地走 上訴人:對啊 所以沒關係 蘇守弘:很多跟工地走的不是未婚,不然就是先生是正職員工 上訴人:我還有老公可以賺錢 所以我其實沒有什麼壓力! 蘇守弘:正確 嫁一個有責任,又可以養家的先生,是人生勝利組 比 找什麼工作都好 上訴人:(傳送一個開心貼圖) 但是我對我自己要求也是很高的!我也不是完全靠老公的妻子 蘇守弘:你是有壓力的 你是女傭,要負責將少爺及小姐照顧好,還 要照顧老爺的身體 上訴人:不然我也不會讀到研究所,畢業浪費時間! 蘇守弘:可以兼職做網購 上訴人:女傭哈哈哈哈 你還是第一個這樣說的!大部分的人都說我 老公是男庸(應為「傭」)居多 我在家是不用做任何事情的哈哈哈哈 蘇守弘:我回來是要負責接送上下學課(補習) 上訴人:你老婆真的很賢慧 |
依上開對話脈絡,可知係上訴人先提及其配偶有工作而較無經濟壓力,蘇守弘稱上訴人找到有責任感、會養家的配偶是人生勝利組。上訴人又稱其並非全部依賴配偶,對自己也有很高要求,蘇守弘所回覆「你是有壓力的,你是女傭,要負責將少爺及小姐照顧好,還要照顧老爺的身體。」等情,應屬蘇守弘就上訴人欲離職及其家庭事務內容之平常聊天對話,蘇守弘係以「女傭」一詞比喻上訴人照顧家庭之辛苦與壓力;且觀上訴人傳送「女傭哈哈哈哈,你還是第一個這樣說的!大部分的人都說我老公是男庸(應為「傭」)居多,我在家是不用做任何事情的哈哈哈哈」等文字,足見上訴人自行比喻其配偶為「男傭」乙情,益徵上訴人未誤會蘇守弘以「女傭」之用語表達其處理家務之辛勞。從而,蘇守弘前揭言論,難認屬性別歧視之言論而構成性騷擾,上訴人上開主張,難謂可採。 ㈢基上,
蘇守弘之言論既均未構成性騷擾,難認上訴人有何權利受到侵害,且其復未舉證因此言論受有何具體精神上之痛苦損害,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30萬元精神慰撫金,核屬無據,不應准許。六、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1項、第28條、第29條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30萬2元及其法定
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陳佳伶
法 官 陳宥愷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