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宣品建設有限公司
王雲玉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院認有通知視同上訴人鋮豐建設有限公司到庭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陳佳伶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