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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簡上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獎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宣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晴萱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視同上訴人  鋮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達  
被  上訴人  陳敏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本院認有通知視同上訴人鋮豐建設有限公司到庭表示意見之必要,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陳佳伶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