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48號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支付命令時,僅繳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交未足額之裁判費2,700元,該項裁定業於113年6月5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