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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簡專調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呂坤豐

相  對  人  世華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詠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所提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未表明請求之金額,經本院於113年7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請求金額,並自行計算後繳納聲請費;該裁定於113年7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回證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雖於113年7月17日另具狀表明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4萬元,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乙情,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