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66號
理 由
一、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
乃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所提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未表明請求之金額,經本院於113年7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請求金額,並自行計算後繳納聲請費;該裁定於113年7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回證1份附卷
可稽。聲請人雖於113年7月17日另具狀表明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4萬元,然聲請人
迄未繳納聲請費乙情,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各1份在卷
可憑,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