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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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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簡專調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曾繼增 
相  對  人  潔瑞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載明請求金額,亦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13年7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請求金額,並自行計算後繳納聲請費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㈡聲請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2紙、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