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曾繼增
相 對 人 潔瑞清潔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
乃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
㈠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載明請求金額,亦未繳納聲請費,
經本院於113年7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請求金額,並自行計算後繳納聲請費;
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㈡聲請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2紙、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
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