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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水雷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璇律師
相  對  人  崧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貴   

            陳柏儒 
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著有明文。如常務董事或董事未互推一人代理,則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意旨,應由全體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44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相對人崧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蒼柏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在卷可稽。該公司董事尚有陳茂貴及陳柏儒二人,亦有公司登記變更登記表可稽,而董事間既未能互推一人代理董事長,依前說明,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且本院先前發函詢問現存兩位董事就本件選任特別代理人之意見,經陳柏儒具狀表示願意擔任特別代理人為相對人進行訴訟,陳茂貴則未表示意見。是本件訴訟既已有董事陳柏儒具狀願意代相對人進行訴訟,即無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