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01號
原 告 王振芳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059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76,009元(含
資遣費、預告工資及年資獎金428,649元、加班費950,400元、晚班津貼696,96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4,395元(計算式:21,592元×2/3=14,395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97元(計算式:21,592元-14,395元=7,197元),原告僅繳納7,059元,尚欠1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三、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
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