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29號
原 告 中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柯政宏
一、
按債務人對於
支付命令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
債權人支付命令之
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
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
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
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
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同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8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尚應扣除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000元-5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三、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