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36號
原 告
被 告
一、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即
聲請人(下稱原告)提起訴訟
暨聲請勞動調解,應依聲請勞動調解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0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
爰檢送原告起訴暨聲請調解狀
繕本送
被告即相對人(下稱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
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
原告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