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385號
原 告 鐘珮諼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正本中當事人欄位關於「鍾珮諼」之記載,應更正為「鐘珮諼」。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