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422號
原 告 陳輝鴻
黃騰鋒
黃愔茹
共 同
被 告 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分列如下:
㈠原告陳輝鴻部分: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60,513元、短少工資76,984元、特休未休工資26,811元與提繳41,784元至原告陳輝鴻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合計請求306,092元。
㈡原告黃騰鋒部分:資遣費401,346元、短少工資131,188元、特休未休工資70,803元與提繳72,871元至原告黃騰鋒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合計請求676,208元。
㈢原告黃愔茹部分:資遣費239,460元、短少工資76,838元、特休未休工資42,560元與提繳41,864元至原告黃愔茹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合計請求400,722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383,0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4,761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9,841元(計算式:14,761元×2/3=9,8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920元(計算式:14,761元-9,841元=4,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
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