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470號
原 告 白昀軒
被 告 早安有喜-大智店.彰馨有限公司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原告
起訴狀內
當事人欄記載
被告為「早安有喜-大智店.彰馨有限公司」,然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不符,請確認被告是否為「彰馨有限公司」並具狀更正。
三、
爰檢送原告起訴狀
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
非屬
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
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