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493號
原 告 簡湘瓈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亦未繳納裁判費,
核與起訴之程式不合。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請求各項目之金額、計算式,並應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
本件暫依民事
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新臺幣(下同)10萬元,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
三、
爰檢送原告起訴狀
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