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502號
原 告 顏敏雄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33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040元(計算式:6,060元×2/3=4,04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計算式:6,060元-4,040元=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