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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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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補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林育明 

相  對  人  巨宇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泉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聲請勞動調解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應以書狀為之。書狀,相對人為法人應載明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法人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住所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1、3項第2、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宇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不合法定程式,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記載相對人為「巨宇電機有限公司」,請確認相對人之名稱是否為「巨宇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㈡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勞資爭議)記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李麗英」,請確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為「陳茂泉」,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為何處。
  ㈢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聲請人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