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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補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業績獎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李宗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榕清間請求給付業績獎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聲請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聲請勞動調解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應以書狀為之。書狀,相對人為法人應載明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法人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1項、第3項第2、3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榕清間請求給付業績獎金事件,聲請人起訴未合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亦未繳納裁判費,核與起訴之程式不合。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記載相對人為「林榕清」,請確認相對人之名稱是否為「億陽企業有限公司」,並確認就「林榕清」之相關記載是否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㈡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請求各項目之金額、計算式,並應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聲請人未能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則依勞動調解聲請狀調解標的金額欄新臺幣(下同)「8至10萬元」之記載,暫先核定調解標的金額為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若有不足,日後再另行補繳。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聲請人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