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560號
原 告 楊夙斐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6,765元(含短少工資6萬6,500元、特休未休工資3,500元、
資遣費2萬8,875元、代墊款項1萬7,579元、勞工退休金差額7,992元、勞工保險費之損失2,31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除代墊款項及勞工保險費之損失外均屬,則暫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6,86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40元(計算式:1,110元×2/3=7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0元(計算式:1,330元-740元=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另
起訴狀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普生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謝可語」(詳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附此敘明。
四、
爰檢送原告起訴狀
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