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674號
原 告 王嬿晴
被 告 富鑫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有巢氏房屋西屯逢甲加
盟店)
被 告 港灣不動產有限公司(台慶不動產-逢甲家樂福加盟
店)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及勞動事件法第1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
兩造僱傭關係存在,其
確認利益即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查原告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則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680,000元(計算式:28,000元×12個月×5年=1,680,000元);訴之聲明第二、三、四項為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760,148元(含職業災害工資補償672,000元、職業災害醫療費用補償22,084元、中央健康保險費賠償21,366元、勞工退休金44,698元),合計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40,14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依
上開說明,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勞工退休金部分屬之,則本件應暫免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724,69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2,085元(計算式:18,127元×2/3=12,0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0元(計算式:25,255元-12,085元=1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