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720號
原 告 白有傑
被 告 謝益欽即寶島眼鏡行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9,209元(計算式:工資補償9萬4,442元+醫療費用7,902元+看護費用4萬2,000元+交通費用2萬元+護具費用800元+特休未休工資1萬8,88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11萬3,200元+
資遣費18萬0,785元+失業給付之損害15萬1,200元=62萬9,20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特休未休工資、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及資遣費屬之,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1萬2,8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280元(計算式:3,420元×2/3=2,28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50元(計算式:6,830元-2,280元=4,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
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