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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補字第 7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61號
原      告  許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蘿紗琳德美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3元。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5,050元(含113年5月工資2萬8,000元、資遣費2,956元、加班費3萬4,09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