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侯伯利 住○○市○○區○○○○街00號3樓之1
一、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8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
爰檢送聲請人
起訴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