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806號
原 告 洪秀蓉
被 告 榮順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9,582元(含國定假日出勤工資3,600元、
資遣費1萬2,834元、預告工資1萬元、返還違規罰鍰3,500元、113年9月勞工退休金1,648元、
精神慰撫金13萬8,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除返還違規罰鍰、精神慰撫金外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萬8,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3元(計算式:1,770元-667元=1,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
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
非屬
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
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