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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劉文淵  
            劉泓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柳國偉律師   
被      告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添財  
訴訟代理人  張志鵬  
            陳俊茂律師                 
            鍾柏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022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下稱另案)為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裁定命於另案偵查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偵查程序業已終結,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陳佳伶
                 法 官 陳宥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芮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