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劉文淵
劉泓杰
共 同
被 告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俊茂律師
鍾柏渝律師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
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022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下稱另案)為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裁定命於另案偵查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偵查程序業已終結,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陳佳伶
法 官 陳宥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