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被 告 光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 告 李啟志
廖駿誠
陳德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依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
上訴聲明所載,對
前揭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聲明不服,核其財產權部分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3萬9,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502元;另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752元(計算式:20,502元+6,750元×3人=40,752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