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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佩韓等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677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2,34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