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曾賜源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5,76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3,365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裁判費4,45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