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陳葳葳
被 告 蓓思爾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對
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33元,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
可憑。原告
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各1紙
可證,則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