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何嘉仁
被 告 臺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王子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13 年10月31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事件因認有變更
宣示判決期日之事由。茲為免
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
爰延展宣判期日如
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