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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
勞訴
字第150號
反訴
原告 登鼎企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資心
訴訟代理人
吳憶如
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
與
反訴
被告
戴國財間請求給付
資遣
費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反訴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599,434元(本院卷第164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