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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71號
原      告  劉永隆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楊于頡 
            王湘淳 
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加班費及未休假獎金差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下稱前案)認定平均工資計算為依據,則前案判決之認定將影響本案判決之結果,準此,為免裁判之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