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劉永隆
王湘淳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加班費及未休假獎金差額,
乃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下稱前案)認定平均工資計算為依據,則前案判決之認定將影響
本案判決之結果,準此,為免裁判之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